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九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落实水环境质量责任制;
(三)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垃圾处理场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四)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依法处置危险废物;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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