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干流各水功能区交汇断面、主要支流汇入断面等地设置自动监测设施,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