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应当向指定地点倾倒、排放,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并按照规定标准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