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