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规从事采砂、取土、打井、采石、围库造地、填河造地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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