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发生事故或者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做好事后处置和恢复工作。
单位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事件,超出该单位自行处置能力的,污染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先行应急处理,相关费用由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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