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
(四)依法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
(四)依法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