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三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