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