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五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