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四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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