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四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