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专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的专利审查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利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专利文献检索、评估报告,并征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意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等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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