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原始凭证;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变卖已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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