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假冒专利以及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档案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