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初步证据证明有专利侵权事实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簿、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勘验; (四)抽样取证; (五)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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