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四条 展会承办机构可以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专利保护条款或者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专利保护工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现场开展专利监管。 展会承办机构对标注专利标识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有效证明;查验后,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的,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