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经济特区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人予以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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