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依据。 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