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研究解决专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