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营造专利促进与保护的良好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专利基础知识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