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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