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指标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创新型城市评价体系和科技计划评价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