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外,由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报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放宽台湾地区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管理局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具体办法并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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