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1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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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管理局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划定特定区域建设的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以下简...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局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两...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划定特定区域建设的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运作模式市场化、投资环境国际化、服务合作便利化...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设立示范区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法对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运作模式市场化、投资环境国际化、服务合作便利化和治理机制法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示范区改革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复制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示范区改革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探索两岸合作...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创新对示范区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参与度,推动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探索两岸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设立示范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管理局是...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示范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设立示范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履...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规定,提高环境保护管...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八条 管理局局长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形式...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管理局局长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九条 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示范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示范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管理局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局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设立示范区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法对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监...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复制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管理局工作...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创新对示范区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参与度,推动形成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示范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绿色的理念...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规定,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鼓...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台...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示范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示范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 ...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示范区土地的监督、管理、收储和开发。示范区土...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示范区土地的监督、管理、收储和开发。示范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局负责编制示范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示范区所在...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局负责编制示范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示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对示范区内的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保证海域有效...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对示范区内的海域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保证海域有效利用并与环境保护相...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与管理局应当互相配合,按照本市城乡规...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与管理局应当互相配合,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示...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应当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科学发展的原...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应当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科学发展的原则,率先发展《厦门...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开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创新业务,企业可以就其创新业务自...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开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创新业务,企业可以就其创新业务自主决定延伸、扩展、...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可以划定区域,按照台湾科技园区的管理模式,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自...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可以划定区域,按照台湾科技园区的管理模式,由台湾地区企业和个人自主开发建设产业园区...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设产业培育孵化平台和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研发、投资融资、人才培养等公共...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建设产业培育孵化平台和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研发、投资融资、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台...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示范区安排研发创新专项资金,建立研究与开发扶持机制,鼓励两岸合作创新,支...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示范区安排研发创新专项资金,建立研究与开发扶持机制,鼓励两岸合作创新,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示范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对示范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在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除依...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四条 示范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示范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五条 示范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创新税务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逐步取消...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示范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创新税务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批...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通关便利化,并按...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作部署,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作部署,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建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统...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口岸建设,建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三十九条 示范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示范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条 推进创新两岸人员往来管理机制,促进实施更加便捷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两岸...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推进创新两岸人员往来管理机制,促进实施更加便捷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两岸人员往来的效率,建...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启用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推行电子验放、自...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启用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推行电子验放、自助通关等便利化通关...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入境口岸和出入境服务场所的建设,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入境口岸和出入境服务场所的建设,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提升出入境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便利台湾同胞及其他境外人员来往示范区和...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便利台湾同胞及其他境外人员来往示范区和在示范区居住、停留...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四条 推动两岸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降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执业准入门槛,...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四条 推动两岸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降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执业准入门槛,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可以在示范区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五条 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可以在示范区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取得台湾地区保险精算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示范区从业,可以按照规定担任总精...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六条 取得台湾地区保险精算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示范区从业,可以按照规定担任总精算师或者精算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 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示范区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七条 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示范区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八条 制定台湾地区医师在示范区执业注册便利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八条 制定台湾地区医师在示范区执业注册便利化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九条 已取得台湾地区其他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在示范区从事与资...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九条 已取得台湾地区其他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在示范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五十条 管理局根据示范区发展需要,认为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条 管理局根据示范区发展需要,认为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停止执行、行政收费...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优质公共服务,为示范区内人员创造良...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优质公共服务,为示范区内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示范区开展各项改革创新,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二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示范区开展各项改革创新,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本市可以借鉴国(境)外法律中有关经济贸易、劳动就业、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三条 本市可以借鉴国(境)外法律中有关经济贸易、劳动就业、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四条 本市制定的法规不适应示范区实际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制定的法规不适应示范区实际情况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其...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 除因紧急情况或者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外,本市制定的有关示范区...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五条 除因紧急情况或者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外,本市制定的有关示范区的法规、规章、规范...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示范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六条 示范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区内各...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在示范区内实行企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平等协商解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七条 在示范区内实行企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平等协商解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争议纠纷等有关事...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鼓励纠纷调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报关报检机构、检验鉴定机构...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八条 鼓励纠纷调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报关报检机构、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公证机...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九条 设立商事调解中心,可以聘请具有经贸、科技、法律等专门知识的台湾地区人士...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九条 设立商事调解中心,可以聘请具有经贸、科技、法律等专门知识的台湾地区人士作为调解员,为示范...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条 示范区内涉台合同或者涉台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用书面协议...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条 示范区内涉台合同或者涉台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用书面协议选择台湾地区或者其...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一条 厦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从具有经贸、科技、法律等专门知识的台湾地...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一条 厦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从具有经贸、科技、法律等专门知识的台湾地区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二条 涉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明示选择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法...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二条 涉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明示选择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处理合同争议。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三条 示范区内涉台合同或者其他涉台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用书...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三条 示范区内涉台合同或者其他涉台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四条 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需要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四条 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需要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示范区范围内的,当...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在示范区实行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六条 在示范区实行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和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有关产业合作及其...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七条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和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有关产业合作及其便利、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