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示范区安排研发创新专项资金,建立研究与开发扶持机制,鼓励两岸合作创新,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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