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示范区安排研发创新专项资金,建立研究与开发扶持机制,鼓励两岸合作创新,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