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设产业培育孵化平台和服务体系,构建技术研发、投资融资、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在示范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科技中介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