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示范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