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 除因紧急情况或者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外,本市制定的有关示范区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对社会各方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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