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一条 厦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从具有经贸、科技、法律等专门知识的台湾地区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并单独设立台湾仲裁员名册。涉台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仲裁员。涉台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实体法律作为仲裁的依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厦门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