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二条 涉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明示选择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处理合同争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