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三条 示范区内涉台合同或者其他涉台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审判机关进行管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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