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四条 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需要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示范区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海峡两岸签署的司法互助协议,申请本市审判机关予以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