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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