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六十条 示范区内涉台合同或者涉台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用书面协议选择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鼓励台湾地区的仲裁机构在示范区设立联络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