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八条 制定台湾地区医师在示范区执业注册便利化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