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九条 已取得台湾地区其他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在示范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