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五十条 管理局根据示范区发展需要,认为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停止执行、行政收费事项需要减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局建立一表申报、一口受理的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需经管理局之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由管理局提供代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