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优质公共服务,为示范区内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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