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应当提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优质公共服务,为示范区内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