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 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示范区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