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设立示范区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法对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