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示范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运作模式市场化、投资环境国际化、服务合作便利化和治理机制法治化的原则,建设立足两岸、面向国际的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体制机制的创新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合作的集聚区、低碳环保的生态新城区。 示范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和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高端医疗及其他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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