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局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目录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编制程序予以调整。 进入示范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准入目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