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批复的《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