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管理局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