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域功能区划,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并及时公布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局依据示范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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