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划定特定区域建设的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