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示范区改革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