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示范区改革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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