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开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创新业务,企业可以就其创新业务自主决定延伸、扩展、补充经营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