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应当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高端引领、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科学发展的原则,率先发展《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确定的厦门可以先行先试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