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与管理局应当互相配合,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示范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并使其相互衔接。 示范区相邻区域一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管理局的意见。